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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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育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八年度執字第七五三二號、一○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育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育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168、2398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縱逾6個月,依同條第8項規定,亦得易科罰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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