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任軒宏受刑人卓浩群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任軒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卓浩群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任軒宏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於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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