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陳樵模
許明婉 被上訴人 魏應充 被上訴人 常梅峯 被上訴人 陳茂嘉 被上訴人 楊振益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詐欺等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訴字第31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6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簡璽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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