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42號聲請人 呂玥陵
莊巧婕 莊巧妤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莊煥昌
呂媚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 呂陳玉蘭 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呂玥陵、莊巧婕、莊巧妤均為被繼承人呂陳玉蘭之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呂陳玉蘭死亡後,其代位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 呂鐵梅 應繼分之孫子女呂媚君雖已聲明拋棄繼承,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仍有 呂錦松呂錦泰 及代位繼承人 呂金榮呂金隆呂明珠呂芳榮呂芳德呂重緯 等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呂陳玉蘭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呂錦松、呂錦泰、呂金榮、呂金隆、呂明珠、呂芳榮、呂芳德、呂重緯,聲請人呂玥陵、莊巧婕、莊巧妤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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