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請人 李穗禎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09年9月1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人個人暨家庭因素,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清理公司財產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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