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基交簡字第25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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