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丙○○之子特別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為證明被告「丙○○之子」與被告甲○○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曾於民國96年6月12日 陳明 願自行至醫療院所作親子血緣關係鑑定,惟歷經6月,原告仍未將親子血緣鑑定報告書送本院憑辦。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將親子血緣鑑定報告書提出於本院,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7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而送達於原告本人之裁定又因「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已遷移他處」(該住所為原告所陳報)而遭退件,此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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