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3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330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涂雲傑債務人鄭珷玹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收入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臺南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