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鍾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違約金計算方式11,586,479元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2377,747元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6%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