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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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凱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第三人 張宇宏 確實有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