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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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097號

原告 賴厚元

上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有巢氏中清文心店仲介 莊家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2款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永慶房屋有巢氏中清文心店仲介莊家碩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但查,依原告所提的莊家碩電話(本院卷第10頁)查詢,其上申請使用人並非原告所起訴之「莊家碩」,且並未提出任何永慶房屋有巢氏中清文心店仲介莊家碩曾實際仲介原告買受訴外人房地的任何契約或其他證據,本院為求慎重,於民國112年2月17日發文原告請原告補正,該函已於同年月21合法送達原告,原告並未依限補正,而有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有起訴顯無理由的情形,但因此種欠缺,非無補正的可能,故依前述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台北簡易庭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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