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告德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日幣2,000,0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6年7月10日日幣對新台幣之匯率0.2680計算,折合為新台幣53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