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一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田玉芬~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