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 陳德文
謝宗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裘佩恩 律師被告 吳國興
胡錦綢 即瑞隆起重工程行 江瑞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映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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