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龔金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利息┌──┬────┬────┬──────┬──────┬──────┐│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台幣)│人││││├──┼────┼────┼──────┼──────┼──────┤│1│322,888│龔金善│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元││月31日起││19.95│├──┼────┼────┼──────┼──────┼──────┤│2│230,268│龔金善│自民國96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元││月8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