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學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 伍玖捌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聲請書誤載為「偵字」應予更正)第468號被告卓學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630公克、驗餘淨重0.359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07年9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查。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3630公克、驗餘淨重0.3598公克),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8-10頁、第58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品逸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