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寶貴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01號),惟被告陳寶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881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