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陳玉泉 被告丙○○
乙○○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零伍萬元,折合銀元壹仟肆佰陸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肆萬零伍佰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肆拾肆萬零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