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債權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代理人 黃春能 債務人 王祺翔
王忠楠
鄭圳博
一、債務人王祺翔、王忠楠及鄭圳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6,56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112年10月12日、112年10月20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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