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9號聲請人 傅瑞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武忠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