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0666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