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一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一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一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尚另涉有其他詐欺犯行,經檢察官於同年十月一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二九號移送併案審理,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