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