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提出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沈」姓對子女有不利影響之任何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