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院認尚有依職權函詢彰化銀行大發分行調閱證人 蔡新輝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資料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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