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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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32號聲請人 李立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阮氏德 │華南商業銀│108年3月│66,500元│ND0000000││││行公館分行│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