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99號聲請人八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偉萱 訴訟代理人 陳妍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三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八軒室內│上海商業│107年8月│76,650元│JAA0000000│││裝修工程│儲蓄銀行│15日│││││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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