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84號聲請人 蘇翠琴 訴訟代理人 許文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耘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蔡建生 │國泰世華商業│108年1月│380,000元│UW0000000││││銀行敦南分行│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