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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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原告與被告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