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8號再審原告 洪清財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洪祝賢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3,600元,惟再審原告僅請求廢棄上開確定支付命令超過238,600元部分,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5,
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敏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