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樵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文樵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4行關於「上唇撕裂傷及左鼻翼撕裂傷等傷害」之記載應補充為「上唇撕裂傷6.5公分及左鼻翼撕裂傷1公分等傷害」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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