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進 發債務人 陳有田 債務人陳 素鈴
一、①債務人陳有田、 陳素鈴 、 陳進發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陳素鈴、陳進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進發前就讀私立達德商工及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有田、陳素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5筆,合計借款本金124,360元整;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素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1筆,合計借款本金26,1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進發自民國108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6,175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陳有田、陳素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有田、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9985│素鈴、陳進│7月01日起││一五│││元│發││││├──┼───┼─────┼──────┼──────┼───────┤│002│新臺幣│陳素鈴、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6190│進發│7月01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有田、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985│素鈴、陳進│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發│││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素鈴、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190│進發│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