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1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17號原告 陳旭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法官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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