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交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交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21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0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所載「7時許」,更正為「3時至4時許」;第3行所
載「竟仍」後增載「於同日7時許,」;第6行末至第7行所
載「嗣經警」至末行,補正為「嗣經送往伍倫醫院救治,於
同日8時56分許,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
克,始查悉上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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