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宗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新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謝明宗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6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謝明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18日111年12月24日111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45號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4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9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14日112年11月14日112年11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38號(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他字第5791號(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90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元)犯罪日期112年1月24日111年9月18日111年12月至112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45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6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112年度易字第665號113年度基簡第514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7日112年12月26日113年5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112年度易字第665號113年度基簡第514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14日113年1月4日113年7月1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90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他字第1504號(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