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陳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志均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雖於民事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惟綜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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