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7號原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03、168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