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87號原告 傅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原告起訴狀未明確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何人給付原告多少金額?),應予補正。
三、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如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880元,應一併向繳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