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111年度訴字第1191號111年度訴字第1192號111年度訴字第1193號111年度訴字第1194號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111年度訴字第1196號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111年度訴字第11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宗瀚
曾楚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宗瀚及曾楚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唐玥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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