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許凱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42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