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火選任辯護人林宗儀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