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抗字第107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