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陳鳳美 被告 王靖雯 上列被告王靖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91號),經原告陳鳳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