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榮騰 被告 林易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二、原告主張被告騎乘機車因過失致其受有傷害,損害原告之權利,爰請求賠償其損害等語。惟查,原告所指被告對其過失傷害之犯罪,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偵字第25040號),惟迄今尚未移送該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審理,有本院被告案件繫屬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是原告本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無從附帶進行,於法尚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