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於民國97年5月21日宣判乙情,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182號卷宗屬實,是原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5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憑,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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