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5日以97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後,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7年4月15日以97年度抗字第167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甲○○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