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96年度調偵字第1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
362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君杰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