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九號
聲請人誠達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曰江 送達代收人 吳光陸 律師相對人仲昌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錢曾律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存字第一八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民事裁定,提存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世貿中心分行一年期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柒張,面額各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壹張、壹佰萬元壹張及壹拾萬元肆張,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元,准予變換同額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世貿中心分行一年期之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假扣押事件供擔保之提存物,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提供如主文所示第一項前段擔保物在案(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八0一號)。茲以該擔保物將屆期,為屆期取回上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