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乙○○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六十四年十一月結婚,然被告甲○○於六十五年起即經常離家不歸,詎於日前九十年十二月間頃接獲戶政事務所通知,方知其名下增加乙名兒子即被告乙○○(00年0月0日出生),經查方知是被告甲○○與他人所生,原告與被告甲○○已於九十年十二月離婚,經向人查問方知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被告乙○○推定為原告所生子女,致使原告無故增加乙名子女,為免無辜幼兒無法認祖歸宗,方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乙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乙○○不是原告的小孩。
三、證據:提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一份為證。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被告甲○○於六十四年十一月結婚,婚後被告甲○○經常家未歸,日前頃接獲戶政事務所通知方知原告名下增加乙名兒子即被告乙○○,經查方知是被告甲○○與他人所生,被告乙○○確非原告之子女,而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間始行為戶籍登記,原告於驚訝不已情形下,方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乙份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又血親鑑定結果,可以否認被告乙○○與原告之親子關係,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附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受胎生下被告乙○○,既係在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則被告乙○○自應依法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惟被告乙○○並非自原告所受胎已如前述,故原告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否認子女訴訟,依前揭法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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