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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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0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在臺中市市○路○○○號七樓七二二室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六公克),茲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扣案毒品,又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二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六公克),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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